2021年1月11日,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微胶囊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会。参加会议的有合肥蔚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验收报告编制单位)、安徽品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共7位(名单附后)。与会代表查看了项目现场及周边环境,并根据《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微胶囊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本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提出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基本情况
(一)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位于合肥市高新区磨子潭路1788号4幢厂房101,租赁安徽华隆塑料有限责任公司的4#厂房。本项目租赁4#厂房内的北侧一半区域,建筑面积约为2280 平方米,主要包括办公区、仓储区和生产区。本项目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相变新材料微胶囊1740吨,实际生产规模为年产相变新材料微胶囊1540吨。
(二)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0年1月取得合肥市高新区经济贸易局关于项目的备案表。公司于2020年2月委托安徽明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微胶囊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2020年7月2日,项目通过合肥市高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批,文件号为:环高审[2020]094号。项目从立项至今无环境投诉、违法或处罚记录等。
(三)投资情况
项目实际总投资149.81万元,其中实际环保投资19.26万元。
(四)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为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生产规模为:年产相变新材料微胶囊1540吨。
二、工程变动情况
1、实际成品仓库、危废暂存间位置发生变动;恒温仓库实际未建设。
2、布袋除尘器由原设计的设备自带变为实际单独设置。实际建设时减少1根排气筒,非甲烷总烃废气和粉尘废气共用1根排气筒。
3、根据实际生产要求,调整了高速剪切机、混料釜的型号,两者设备数量均与环评一致。新增2台辅助设备。
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上项目变动情况均不属于重大变动,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变动部分将纳入本次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管理。
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
1、废水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配料罐清洗废水、生活污水和保洁废水。配料罐清洗废水经沉淀、过滤后,回用于搅拌溶解工序,不外排。生活污水和保洁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与浓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进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2、废气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加热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喷雾干燥工序产生的粉尘。设备均设置在封闭空间内进行密闭,密闭空间通过抽排风系统收集非甲烷总烃废气。非甲烷总烃经收集后,采用UV光解设备+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雾干燥粉尘收集后经厂房外东侧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粉尘与非甲烷总烃废气共用1根排气筒排放。
3、噪声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部分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减振、厂房隔声等减噪措施,降低项目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固体废物
本项目设置危废暂存间。不合格产品、洗罐滤渣、布袋除尘器收集的粉尘、废活性炭、化学原料废包装物、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安徽浩悦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外运处置。一般废包装材料收集后外售,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利用。纯水制备装置废过滤材料(废活性炭、废过滤膜)由设备厂家回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四、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
根据《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合肥芯能相变新材料微胶囊规模化生产基地项目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检测报告》(安徽品格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编号:PG20112003),本项目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如下:
1. 废水
验收监测期间,厂区废水总排口处的COD日均浓度为164mg/L,BOD5日均浓度为68.9 mg/L,氨氮日均浓度为25.1 mg/L,SS日均浓度为40 mg/L,均能满足合肥西部组团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2. 废气
验收监测期间,颗粒物的排放浓度均低于20 mg/m3,排放速率低于0.201 kg/h。非甲烷总烃的最大排放浓度为2.25 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26 kg/h。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能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 1 中排放限值要求。
在上风向东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最大值为1.23 mg/m3,颗粒物监测浓度最大值为0.222 mg/m3。在下风向西厂界处,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的监测浓度最大值为1.28 mg/m3,颗粒物监测浓度最大值为0.233 mg/m3,均能够满足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无组织监控限值要求。
3. 噪声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
五、验收结论
六、进一步要求
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保障污染防治措施正常运行。
2021年1月11日